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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金融统计工作备案制度(修订)》的通知(青银办〔2013〕77号)

  人民银行各市(区)支行,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青岛(市)分行,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青岛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分行,海尔、海信、青啤财务公司,中石化财务公司山东分公司,陆家嘴信托投资公司,崂山交银、城阳珠江村镇银行,各外资银行青岛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统计管理,全面实现金融统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及时反映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对金融统计指标的影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对金融统计工作备案制度进行了完善。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金融统计工作备案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金融统计工作备案制度(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2013年7月1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金融统计工作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全面实现金融统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报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变动情况及对金融统计数据的影响,根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在青岛市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村镇银行及其它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资料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备案单位”)。

  在青岛市下辖五市一区新设立的、按照本制度要求需要备案的中小金融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照现行的金融统计数据报送方式,由中小金融机构先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再由人民银行各市区支行向我中心支行备案。

  二、备案内容

  (一)人员变动情况备案

  各备案单位金融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人员及统计人员变动情况。备案内容包括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办公及移动电话)及其具体负责工作等(详见附表二)。

  (二)机构变动情况备案

  各备案单位机构设置发生变动情况,包括机构新设、撤销、合并、更名、迁址以及机构隶属关系变更,以及其他引起统计数据发生非常规变动的情况(详见附表三)。

  (三)金融创新业务、创新产品备案

  本制度中的金融创新业务、创新产品是指金融机构原来未办理过、最新开办的各类金融业务和产品,包括金融工具、金融业务内容和金融业务操作流程等各方面的创新。例如:某商业银行已经开办代客理财业务,但若理财业务操作模式或操作具体流程发生变化,则视为金融创新业务。

  从业务研发主体看,金融创新业务、创新产品包括商业银行总行研发、备案单位具体办理以及各备案单位自行独立研发、在辖区推广开展的业务和产品。例如:某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研发出新型理财产品,省级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范围的销售,则省级机构应将此类业务视为金融创新业务。

  金融创新业务、创新产品既包括绝对创新,也包括相对创新。绝对创新是指金融机构在国内金融市场率先办理的创新业务;相对创新是金融机构开办的所辖地区范围内以前未开办的创新业务,此类业务可能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或本系统其他地区已经开办。例如:某省级金融机构所辖分支机构以前未开办过海外代付业务,而同业代付业务在其他金融机构或本系统其他地区已经开办,该机构办理的同业代付属于相对创新业务,应视为该机构金融创新业务。

  具体备案内容包括创新业务(产品)研发单位、开办时间、具体操作流程、会计核算方式及统计归属反映等(详见附表四)

  (四)

  1、机构内部原因引起的变动

  指统计科目归属变动、会计科目变化以及银行系统的升级和变动,其中包括:统计科目口径及归属调整,会计制度改革,会计调账,通过核销、剥离、置换等方式集中处置不良贷款等。

  2、机构外部原因引起的变动

  由于外部机构(如人民银行、银监局、财税部门等)检查而进行的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的统计数据集中调整。

  对于因上述变动引起金融统计数据调整的,应将受影响的各类报表、各项指标以及还原后的报表、指标向我中心支行备案。

  三、备案要求

  (一)所有备案情况均应填写《金融统计变动事项备案表》(附表一),引起统计数据重大变动的重要情况应同时附加报送详细情况说明;人员变动情况备案除填写附表一外,还应填写《金融统计管理人员备案表》(附表二);金融创新业务、创新产品报备时,除填写附表一外,还应填写《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创新产品备案表》(附表三),同时应将各自总行或本单位制定的金融创新业务、创新产品的说明、业务操作规程、会计核算办法、统计业务处理和归属等相关文档一并报备。

  (二)各备案单位应严格按照备案内容填写备案资料,备案资料报送采取电子文档与纸质相结合方式。发生变动事项时,各备案单位首先要通过FTP“金融统计_上传”报送报备资料的电子文档,并电话告知我中心支行;纸质备案资料需经备案单位统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向我中心支行报备。对统计工作或统计数据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应经报备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备。

  (三)所有纸质备案资料均要求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备,另一份由备案单位留存,以备日后查询。

  (四)统计人员调整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严格离岗交接手续;新上岗的统计人员应参加我中心支行组织的金融统计从业人员能力测试。

  (五)机构变动情况备案时,新增设机构应提供银监局批准文件和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机构调整引起隶属关系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六)重大事项备案中,属于外部原因的,需提供外部机构检查结果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属于内部原因的,需提供相关资料。

  对于机构内部原因引起的重大事项备案,我中心支行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调查落实,对存在问题的,将根据统计制度的要求否决备案。

  四、备案方式及时间要求

  (一)事前报备

  1、对于预期将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业务活动,应尽早进行事前报备,并提交相应解决预案。

  2、各备案单位的统计人员发生变动,应进行事前报备,并积极参加我中心支行组织的金融统计从业人员能力测试。

  (二)定期报备

  对统计数据出现的较大变动,应在有关统计数据上报时限内报备。

  (三)实时报备

  1、各备案单位的统计分管领导、统计部门负责人等发生调动、离岗等变动时,应在变动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备。开办金融创新业务和创新产品,应在业务开办后5个工作日内且在有关统计数据上报时限内报备。

  2、备案单位的金融统计系统、会计系统升级、改造应从立项开始备案。

  五、其他事项

  (一)各备案单位应定期整理备案资料并装订成册、归档,以备日后查阅。

  (二)各备案单位报备情况是金融统计工作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中心支行进行金融统计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不按规定报备的,视为统计漏报,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

  (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完善青岛市金融统计质量管理体系的通知》(青银办发〔2012〕113号)中的金融统计工作备案制度同时废止。

  (二)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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