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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的通知(青银发〔2008〕40 号)

人民银行各市(区)支行,青岛市农村信用社合作社联合社,青岛市商业银行,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青岛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其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由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根据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报送的统一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统一核定。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按照济南分行核定的范围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交存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和监督。

  二、青岛市商业银行、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由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进行核定,并对其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和监督。

  三、青岛市商业银行、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正式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前,继续按原核定的范围交存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正式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时,提前15 日向人民银行报送核定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所需的会计财务资料,包括:(一)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报告;(二)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三)会计科目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四)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会计财务资料。

  四、为及时掌握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会计改革有关情况,青岛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青岛市商业银行、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就2006 年以来重大会计事项、会计制度改革事项、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计划等形成书面材料,连同当前使用的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于3 月20 日前报送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

  五、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应按照《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青银发〔2004〕80 号)要求,及时向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报送会计财务资料。包括:

  (一)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业务状况报告表、决算说明书等;

  (二)会计核算基本制度;

  (三)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四)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资料;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会计财务资料。

  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应于次年四月底前报送;其他会计财务资料应在发布或调整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

  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应认真执行本通知要求,做好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工作。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人 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反映。

  附件:银发〔2008〕47 号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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