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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政许可事项公开指南
行政许可项目序号及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办理依据 具体业务 办理期限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89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商业银行、信用社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代理支库的行为。 初审行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附申请材料报至审批行。审批行应当自收到初审行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或者自直接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不予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分支行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核算工具完备。(二)承诺获准代理后建立相应的代理支库业务机构和配备具有上岗资格的业务人员。代理支库年业务量达到一定笔数以上或年预算收入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代理行,必须设立国库科(股),专门办理国库业务;未达到的,必须设立国库专柜办理支库业务。代理行应根据业务量大小和国库的相关管理规定,配备足够的人员。代理支库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应当按业务需要和内控制度要求确定。(三)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由初审行留存,一份由审批行留存;初审行与审批行为同一机构的,可提交一份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一)申请材料目录;(二)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三)机构的基本情况、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支持系统情况、上两年度发生的资金案件情况等;(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五)申请机构有关人员情况简表;(六)上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80896931  80896933
注1: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的初审行指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审批行指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的,审批行同时为初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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